1照明燈具的選用除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有關規定。
2燈具選擇時,在滿足眩光限制要求的同時,應采用效率高的燈具,且應滿足本標準的規定。
3軌道交通各場所應根據環境的特點及要求選擇燈具,本條規定了選用燈具的條件及型式。
4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表面上的燈具,當燈具發熱部件緊貼在安裝表面上時,必須采用帶有標志的燈具,以免一般燈具的發熱導致可燃材料的燃燒。
5參照GB50034-2004,本條規定了鎮流器選擇原則。
6當安裝、維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觸發器與燈具分開設置時,觸發器與燈具的間距越小越好。當兩者間距大時,觸發器不能保證氣體放電燈正常啟動,這主要是由于線路加長后,導線間分布電容增大,從而觸發脈沖電壓衰減而造成的,故觸發器與光源的安裝距離應符合制造廠家對產品的要求。
2照明節電指標
1目前國內外多數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為建筑照明節能評價指標,其單位為W/m2,本標準也采用此評價指標。照明功率密度值應符合本標準第7章的規定。
2本標準規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現行值和目標值。現行值從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目標值執行日期由主管部門決定。
3照度標準
1本條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各場所照明照度分級。該分級參照CIE S 008/E一2001和GB50034-2004的分級,與GB 50034-2004大體一致,與原標準的分級一致。
2維護系數本條規定了軌道交通各場所照明的維護系數。由于擴大了標準使用范圍,因此根據各場所實際情況,修改了“工作房間或場所舉例”一欄的內容。維護系數仍分三個檔次,分別為0.8、0.7、0.6,與原標準一致。
3本條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各場所正常照明的照度值。根據建筑等級、使用情況、所處地區等因素,允許其公共場所照度設計提高或降低,以體現標準的靈活性,但是只允許提高或降低一個照明等級。
本次標準值修訂考慮了以下因素:
⑴隨著近十多年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發展,人們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環境要求越來越高,因此有必要也有條件適當提高照度水平。
⑵根據標準制訂的原則,有條件的盡量向國際標準靠近。原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標準,如《民用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工業企業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已根據國際照明委員會(CIE)于2001年新頒布的《室內照明工作場所的照明》CIE S 008/E—2001進行修訂并合并為《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04),比較符合或接近我國當前的實際狀況,可以作為主要參考。
⑶本次標準值修訂依據:以城市軌道交通照明現狀調查結果為基礎;主要參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設計標準》和CIE S008/E-2001《室內工作場所照明》;適當參照美國、日本、德國、俄羅斯等國家標準。
⑷照明調查現狀、原標準及與國內外標準比較見表5-1。
與原標準不同,本次修訂中根據場所的具體位置,將城市軌道交通場所分為4個類別,分別是車站、線路、指揮中心和車輛段。其中指揮中心、車輛段及地面線路部分為新增內容,車站部分增加了會議室、冷凍站等場所,并根據調查的具體情況,將車站和站廳照度標準分為地面、地下兩個標準值。
1車站照明
⑴ 出入口門廳樓梯自動扶梯:
本類場所系指車站出入口門廳以及與門廳緊鄰的樓梯和自動扶梯。本次調查該類場所照度重點調查平均照度范圍41-264Lx,平均值為154Lx,其他城市為50~186Lx,原標準為50-75-100Lx。CIE標準為100150Lx,日本同類場所標準分別為300150500Lx,標準偏高;GB 50034-2004公用場所門廳標準高檔200Lx、普通100Lx,自動扶梯標準為150Lx,交通建筑標準扶梯為150Lx,標準適中。因此根據調查結果并參照GB 50034-2004,本標準該場所取值為150Lx。
⑵ 通道:
本次調查該場所照度重點調查平均照度范圍52-314Lx,平均值為143Lx,其他城市地鐵為79-304Lx,原標準為75-100-150Lx。CIE標準為150Lx,日本同類場所標準為100-300Lx,GB 50034-2004交通建筑標準通道為150Lx。本標準取值150Lx,與上述標準基本一致。
⑶售票室自動售票機
本次調查車站售票室照度重點調查平均照度范圍66-400Lx,平均值為219Lx,其他城市為144-306Lx,原標準值為150-200-300Lx。GB 50034-2004交通建筑售票口標準為500Lx,日本同類場所標準為200-750Lx,標準值高于現狀調查結果。考慮到售票室自動售票機是乘客與員工直接接觸的場所,短時間內要完成車票及錢的交換確認,必須要準確、迅速的進行,其照度適度提高是必要的。參照中國、日本標準,本標準取值為300Lx是合理可行的。必要時,售票室、自動售票機窗口照明可采用局部照明方式提高照度。
⑷檢票處自動檢票口
本次調查車站售票室照度重點調查平均照度范圍37-477Lx,平均值為246Lx,其他城市為110-400Lx,原標準值為150-200-300Lx。GB 50034-2004、CIE S008/E-2001同類場所標準均為300Lx,美國標準為300Lx,日本同類場所標準為200-750Lx。參照CIE、中國、日本、美國標準,本標準取值為原標準的高值300Lx是合理可行的。
⑸站內樓梯自動扶梯
站內樓梯自動扶梯一般是車站站臺和站廳的連接處,其照度水平重點調查平均值范圍29-288Lx,平均值147Lx,原標準值為75-100-150Lx。GB 50034-2004場所標準為150Lx,日本標準同類場所為75-150Lx,德國標準為120Lx。結合上述情況,本場所修訂標準制取原標準高值,取值為150Lx。
⑹站廳(地上地下)
本次調查,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照度平均值范圍,地上為54-403Lx、地下為29-288Lx,平均值分別為地上186Lx和182Lx,原標準地下站廳為100-150-200Lx。同類場所其他城市軌道交通照明照度為118-304Lx。GB 50034-2004交通建筑同類場所照度標準為200Lx;CIE標準200Lx,美國標準50Lx偏低,日本標準150-750Lx。參照上述標準,本標準地上站廳取值為150Lx,地下站廳取值200Lx。
⑺站臺(地上地下)
通過現狀調查發現,車站站臺照明,地上車站照度明顯低于地下車站照明照度,地下站臺照度平均值范圍為92-363Lx,平均值201Lx,其他城市為118-304Lx,原標準為100-150-200Lx;地上站臺照度平均值范圍49-212Lx,平均值為110Lx。GB50034-2004交通建筑車站站臺有棚站臺為75Lx,無棚站臺為50Lx;日本標準為75-750Lx范圍較大,德國標準為地面有棚60Lx,地面無棚30Lx,地下為120-250Lx。調查結果表明,地上結果高于GB 50034-2004,地下結果與德國標準接近。
考慮到城市軌道交通車次頻繁,人員流動量大的特點,其車站站臺照明應高于火車站站臺標準,因此本標準地上車站站臺標準取值為100Lx。
地下車站站臺標準應高于地上車站站臺標準,但過高的照度不利于節能。另一方面,車站站臺照度應低于站廳照度,從照明的角度引導乘客盡快離開站臺,確保行車安全。鑒于以上考慮,本標準取值為150Lx,與原標準中值相同與德國標準相近。
站臺照度取值低于站廳一級,更有利于光誘導作用下使乘客盡快離開站臺。
⑻辦公室休息室
該類場所為城市軌道交通車站通用附屬設施,其中辦公室一般為站長辦公室和各專業工區辦公室,屬于普通辦公室;休息室主要用于車站工作人員臨時休息和輪班休息。
① 軌道交通車站辦公室主要有站長室、各專業工區辦公室等,工作連續性一般。調查表明辦公室照度平均值范圍66-384Lx,平均值219Lx,其他城市為89-190Lx。GB50034-2004中辦公建筑辦公室高檔普通辦公室標準分別為500300Lx,CIE、美國、日本、德國標準均為500Lx,俄羅斯為300Lx。考慮到車站辦公室的一般性,本標準取值與GB50034-2004中普通辦公室相同,取值為300Lx,高于原標準高值一檔。
② 休息室照度平均值范圍63-262Lx,平均值為157Lx,其他城市為66-132Lx,原標準為75-100-150Lx。GB50034-2004、CIE、美國、日本、德國標準均為100Lx,俄羅斯為50-75Lx。參照上述標準,本標準取值為100Lx,為原標準中值。
⑼會議室
會議室非車站必備場所,考慮到發展的需要,本標準修訂中參照GB50034-2004制定該場所標準,標準取值為300Lx。
⑽盥洗室、衛生間
該類場所原標準值為20-30-50Lx,參考平面為地面,GB0034-2004公共建筑標準分普通、高檔兩級標準,分別為75Lx、150Lx,參考平面為0.75m水平面。根據北京地鐵一環線廁所改造目標,應介于普通與高檔之間。因此,本標準規定該類場所標準值為100Lx。
⑾行車電力機電配電等控制室或綜合控制室
原標準規定了變電控制室標準為150-200-300Lx,行車調度室、電力調度、配電等控制室標準為100-150-200Lx,行車值班室標準為75-100-150Lx,參考平面為1.2m盤面。鑒于車站行車、電力、消防、環控等集中控制的發展趨勢,本標準修訂時,將原標準控制室類場所合并為控制室或綜合控制室。調查表明,該類場所0.75m水平面平均照度范圍為102-623Lx,平均值為238Lx,其他城市為102-439Lx。GB50034-2004、CIE、日本該類場所照度標準為300Lx,這一標準值為0.75m水平面照度,其值兼顧了控制盤盤面垂直照度,因此適于控制室照明要求。美國標準為100Lx,俄羅斯標準為150Lx,標準值偏低。本標準取值為300Lx,與GB50034-2004一致。
⑿變電機電通號等設備用房
該類場所原標準值為50-75-100Lx,0.75m水平面。考慮到該類場所的主要工作內容為巡檢、計表、抄表、盤面操作等,主要工作面為垂直面,因此調查中采用1.5m垂直面照度。重點調查結果照度平均值范圍為28-367Lx,平均值為119Lx,其他城市為45-400Lx。GB50034-2004工業標準變配電站及動力站該類場所標準為100-200,參考平面一般為地面。參照GB50034-2004,結合現狀調查結果,本標準取值為150Lx較為合理可行。
⒀泵房風機房
本次調查,風機房、泵房調查結果平均值范圍3-182Lx,平均值為35Lx,調查結果照度偏低。原標準值為50-75-100Lx。GB50034-2004標準為100Lx、CIE同類場所照度標準為200Lx,美國標準100-500Lx,日本150-300Lx,德國100Lx,俄羅斯50-200Lx。該類場所照明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巡視、維護和檢修,由于檢修工作周期較長,整個場所按檢修工作照明設計不利于節能,因此其照明滿足巡視要求即可,檢修工作應另設局部照明。鑒于上述原因,本標準取值為100Lx,與GB50034-2004標準和原標準高值相同。
⒁冷凍站
冷凍站實際調查結果,平均照度范圍21-219Lx。平均值92Lx,其他城市為77-190Lx。GB50034-2004標準為150Lx、CIE標準為200Lx,美國標準100-500Lx,德國100Lx。結合現狀調查結果,本標準該類場所取值為150Lx,與GB50034-2004標準。
⒂風道
原標準風道照明照度標準為2-3-5Lx,本次調查,平均值范圍3-9Lx,平均值5Lx,其他城市為13-14Lx。該類場所一般照明的功能為提供巡視照明,因此照度不宜太高,根據調查結果,取10Lx是一個適中的結果,合理可行。
2 線路照明
我國鐵路隧道照明通常分為固定照明、作業照明兩種形式。其中固定照明用于人員在隧道內行走的視覺需要;作業照明一般采用移動照明燈解決,主要用于軌檢、探傷、線路施工等作業照明。本標準所規定的標準值即為固定照明的照度標準。
原標準規定了隧道照明和道岔區照度標準,標準值分別為2-3-5Lx和5-10-15Lx。目前在軌道交通隧道照明設計中通常采用的設計依據為:隧道≥10Lx;道岔區20-30Lx。結合國內一般設計照度和專家咨詢意見,本標準修訂值分別為:隧道10Lx,道岔區20Lx。高架及地面線路標準比隧道標準降一級,標準取值為5Lx。
3指揮中心
⑴中央控制室
按照GB50157-2003《地鐵設計規范》第21.7節的要求,中央控制室照明應采用調光控制及分區控制。同時在規定①當中央控制室采用馬賽克式模擬屏時,模擬屏前區和操作臺距地面0.8m處的照度宜為150-200Lx;②當中央控制室采用投影式模擬屏時,模擬屏前區和操作臺距地面0.8m處的照度宜為100-150Lx,并考慮局部照明。
操作區一般需要較高的照度,而屏前區一般要求較低的照度,但整個場所的照度均勻度不宜過低。在標準值選擇上,首先應考慮操作區的照明要求,同時兼顧照度均勻度要求。
調查結果,照度平均值范圍64-335Lx,平均值204Lx,其他城市183-230Lx。GB50034-2004工業建筑主控室標準、CIE標準為500Lx,日本標準為750Lx,GB50157-2003標準如上。參照以上國內外標準,結合實際調查結果,本標準取值為300Lx。
⑵計算機房
該場所原標準為150-200-300Lx,參照GB50034-2004,本次修訂為500Lx。
⑶會議室
參照GB50034-2004普通會議室標準,該場所標準值取值為300Lx。
⑷辦公室
參照GB50034-2004一般辦公室標準,該場所標準值取值為300Lx。
⑸檔案資料室
參照GB50034-2004辦公建筑標準,該場所標準值取值為200Lx。
⑹設備間
該場所取值與車站設備用房取值一致,為150Lx。
⑺盥洗室、衛生間
參照GB50034-2004辦公建筑標準,該場所標準值取值為100Lx。
4車輛段
本標準修訂中增加車輛段通用場所照度標準,經修訂組與軌道交通管理部門和設計部門協商,車輛段主要場所歸并為14類,其標準值主要參照GB50034-2004中工業建筑照度標準制定,其中場所名稱參照GB50157-2003《地鐵設計規范》制定。現說明如下:
⑴車場線
取值與地面或高架線路一致,為5Lx。
⑵試車線、道岔區
考慮有簡單的操作,故照度標準值應高于一般車場線,取值為10Lx。
⑶停車列檢庫
除列車停放外,有簡單維護檢查作業,因此本場所按GB50034-2004通用建筑停車庫標準提高一級考慮,標準取值為100Lx。
⑷檢查坑
由于檢查作業需另加局部照明解決,因此檢查坑照度按固定照明照度考慮,取值與停車列檢庫一致,為100Lx。
⑸檢修庫、靜調庫
包括除停車列檢庫以外所有用于維修作業的軌道車輛檢修車庫。該類場所照度標準值參照GB50034-2004工業建筑機電一般維修照度標準制定,取值為200Lx。細部作業可加局部照明解決。
⑹調機庫、工程車庫
主要作業為車輛停放外和一般調試,按停車庫標準取值略低,按機電維修考慮又過高,經綜合考慮,標準取值為100Lx。細部作業可另加局部照明。
⑺洗車庫
車輛清洗作業,作業簡單,其照度取值與工程車庫一致,為100Lx。
⑻信號樓控制室
信號樓控制室照度標準與車站控制室一致,取值為300Lx。
⑼一般件檢修間
該類場所包括車載設備檢修間、電機電器檢修間、轉向架及輪對軸承間、金工間、供電檢修間等一般件檢修間。參照GB50034-2004工業建筑機電一般維修照度標準制定,取值為200Lx。細部作業可另加局部照明。
⑽精密檢修間
該類場所包括電子檢修間、接觸網零件檢修間、微電子間、色譜間等較為精密設備的檢修間。參照GB50034-2004工業建筑機電精密維修照度標準制定,取值為300Lx。細部作業可另加局部照明。
⑾試驗室
包括電機試驗區、機電間、交直流試驗區等試驗場所。GB50034-2004工業建筑試驗室標準為一般300Lx,精密500Lx。車輛段試驗室按一般考慮即可,因此本標準取值為300Lx。特別需要時可另加局部照明。
⑿壓縮空氣站
GB50034-2004工業建筑動力站壓縮空氣站標準為150Lx,本標準等同采用。
⒀一般件倉庫
等同采用GB50034-2004工業建筑動一般件倉庫標準,取值為100Lx。
⒁段內道路
段內道路按照CJJ45-91《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支路”考慮,取值為5Lx。
5.4 本標準應急照明的制定主要參照依據為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GB50098-2001《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57-2003《地鐵設計規范》。
5.4.1本條規定了疏散照明出口標志燈的安裝地點和安裝位置。
5.4.2本條規定了疏散照明指向標志燈的安裝條件。
5.4.3本條規定了疏散照明疏散照明燈的安裝位置。
5.4.4本條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疏散照明的照度標準。
本次標準修訂中,將疏散照明照度標準分為兩部分考慮:其一是車站部分;其二是線路、指揮中心和車輛段部分。
疏散照明的設置,應主要考慮火災情況下的安全疏散和救援。確定火災疏散的照度應考慮煙霧對照明的影響。研究表明,在有煙霧的情況下,地面照度1-2Lx時已難以辨別方位,低于0.3Lx時已不可能辨別方位。
軌道交通車站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火災情況下的人員疏散和救援,特別是地下車站的人員疏散和救援尤為困難。同樣,當地下線路區間隧道發生火災時,若車輛無法駛離區間,人員必須由隧道疏散時,由于隧道相對狹窄,地面情況復雜,疏散和救援工作更加困難。因此對于軌道交通地下建筑部分,其火災疏散必須有足夠的照明作為保障。
日本建筑法和消防法對地下建筑疏散照明的照度規定為不低于10Lx,考慮到我國的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 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GB50098-2001《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均規定不低于5Lx。因此,本標準取值為5 Lx。
地面線路上車輛發生火災時,煙霧很快向四周擴散,對影響線路上人員疏散影響要小于地下隧道。按照各城市相關的應急預案,車輛應盡可能駛離區間,疏散主要發生在車站。指揮中心和車輛段則屬于地面建筑,救援疏散相對容易。因此,地上線路、指揮中心、車輛段疏散照明照度參照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制定,取值為1Lx,與原標準一致。
5.4.5本條規定了由正常照明轉換為疏散照明的轉換時間和持續時間。
根據消防應急燈具標準(GB17945-2000)規定消防應急燈具轉換時間不大于5秒,高危險區不大于0.25秒。軌道交通場所,在火災情況下應屬較為危險的場所,特別是沒有安裝屏蔽門或安全門的車站。因此,將原標準切換時間5s 修改為0.5s,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基于同樣的理由,備用照明切換時間也改為0.5s。
5.4.6本條規定了備用照明的照度要求和有正常照明轉換為備用照明的切換時間。
5.4.7本條規定了中央控制室、車站綜合控制室、站長室、消防泵房等應急指揮和應急設備應用場所的備用照明照度標準。
本條參照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制定,其規定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4.8本條參照GB50157-2003《地鐵設計規范》及CECS45:92《地下建筑照明設計標準》相關內容,規定了安全照明的切換時間好持續時間。
5.5 本條規定了需要設置值班照明場所的照度標準。
5.6本節規定了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雙層地面及高架車站站臺到站廳樓梯處應考慮過渡照明。
5.6.1 本條內容與原標準相同
5.6.2 本條規定了車站出入口、白天車站站臺與站廳之間的亮度變化。取值與原標準相同。
本條規定了過渡照明的計算方法,與原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