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工業企業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按以下系列分級: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 和 3000Lx。

照明設計標準值應為生產場所作業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根據工作場所和視覺作業的具體要求,應按高、中、低選取適當的標準值,一般情況下采用照度范圍的中間值。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高值:

  • ?一、Ⅰ~V等的視覺作業,當眼睛至識別對象的距離大于 500m時;
  • ?二、連續長時間緊張的視覺作業,對視覺器官有不良影響時;
  • ?三、識別對象在活動面上,識別時間短促而辨認困難時;
  • ?四、視覺作業對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時;
  • ?五、識別對象反射比小時;
  • ?六、當作業精度要求較高,且產生差錯會造成很大損失時。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采用照度范圍的低值:

一、進行臨時性工作時;

二、當精度或速度無關緊要時。

照度標準值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工業照明標準

工業照明標準

 

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

當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作為一般照明時,在經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場所,其照度
標準值不宜低于 50Lx。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 其照度值應按該等級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選取,
不宜低于 30Lx。但采用高強氣體放電燈時,不宜低于 50Lx。

對于一般生產車間和工作場所作業面上的照度標準值,可按本標準附錄二采用。

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本標準附錄三的規定。

對于備用照明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全照明
的照度標準值,不應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
度標準值,不應低于 0.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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