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疏散照明照度標準分為兩部分考慮:其一是車站部分;其二是線路、指揮中心和車輛段部分。
疏散照明的設置,應主要考慮火災情況下的安全疏散和救援。確定火災疏散的照度應考慮煙霧對照明的影響。研究表明,在有煙霧的情況下,地面照度1-2Lx時已難以辨別方位,低于0.3Lx時已不可能辨別方位。
軌道交通車站屬于人員密集的場所,火災情況下的人員疏散和救援,特別是地下車站的人員疏散和救援尤為困難。同樣,當地下線路區間隧道發生火災時,若車輛無法駛離區間,人員必須由隧道疏散時,由于隧道相對狹窄,地面情況復雜,疏散和救援工作更加困難。因此對于軌道交通地下建筑部分,其火災疏散必須有足夠的照明作為保障。
日本建筑法和消防法對地下建筑疏散照明的照度規定為不低于10Lx,考慮到我國的經濟水平和實際情況, 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GB50098-2001《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均規定不低于5Lx。因此,本標準取值為5 Lx。
地面線路上車輛發生火災時,煙霧很快向四周擴散,對影響線路上人員疏散影響要小于地下隧道。按照各城市相關的應急預案,車輛應盡可能駛離區間,疏散主要發生在車站。指揮中心和車輛段則屬于地面建筑,救援疏散相對容易。因此,地上線路、指揮中心、車輛段疏散照明照度參照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制定,取值為1Lx,與原標準一致。